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5-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枣强县枣强镇孙枣林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货款50834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1元,财产保全费570元,共计1691元,由原告***负担64元,被告枣强县枣强镇孙枣林村村民委员会负担1627元,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3-17
发布日期 2021-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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