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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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财产损失合计97961.5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财产损失合计88180.33元; 上述一、二项款项合计186141.83元,均汇入***指定账户:户名***,开户行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新坍支行,账号***02234848;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34元,减半收取2067元,鉴定费3700元,合计5767元(已由原告***已预缴),由被告***负担2941元,被告***负担2595元,由原告***负担23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1 |
发布日期 | 2020-03-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