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盐城市伟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利息、分期付款手续费35581.67元,并承担自2019年7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算的利息、费用。 二、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对被告***抵押的苏J×××××车辆的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合同约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0元,减半收取计365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二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12-24 |
| 发布日期 | 2020-03-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