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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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偿还本金34939.13元、利息4010.19元,合计38949.32元,并承担自2019年6月13日起至实际偿清之日止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41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二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方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19-11-29 |
发布日期 | 2020-03-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