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云南新华书店图书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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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天宝兴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昆明盘通屋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18)云0102民初13678号民事判决;

二、由昆明盘通屋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云南新华书店图书有限公司支付位于云南省昆明市南屏街88号世纪广场1层1-01产权区、二层2-01产权区、二层2-02产权区、二层2-03产权区、二层2-04产权区、二层2-05产权区、二层2-06产权区、二层2-07产权区的8处房产(面积为7792.18平方米)自2017年7月19日起至2019年8月31日止的租金3542474.47元;

三、由昆明盘通屋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云南新华书店图书有限公司支付以680417.43元为本金,自2018年10月23日起至2018年10月25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滞纳金;

四、驳回云南新华书店图书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昆明盘通屋业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7047元,由云南新华书店图书有限公司承担17047元,由昆明盘通屋业有限公司承担30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5775元,由云南新华书店图书有限公司承担18404元,由昆明盘通屋业有限公司承担7371元。(备注:云南新华书店图书有限公司已预交了上诉费47047元,退还28643元;昆明盘通屋业有限公司已预交了上诉费47047元,退还39676元)。

本判决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

裁判日期 2020-02-21
发布日期 2020-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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