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昆明博扬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昆明春欣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中铁八局集团昆明铁路建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昆明春欣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昆明阳宗海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中铁八局集团昆明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工程尾款33761437.22元;并支付该款自2015年11月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由被告昆明春欣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昆明阳宗海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中铁八局集团昆明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598732.59元、律师费177926元; 三、驳回原告中铁八局集团昆明铁路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6778元,由被告昆明春欣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昆明阳宗海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20 |
| 发布日期 | 2020-03-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