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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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清江物业有限责任公司 宜昌膳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宜昌清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宜昌百川环境检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宜昌膳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按合同约定标准(每月36740.7元)向原告宜昌清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自2018年8月1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支付之日止欠付的租金。 二、驳回原告宜昌清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宜昌膳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3180元(已减半),由被告宜昌膳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该费用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反诉案件受理费7215元(已减半),由反诉原告宜昌膳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3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