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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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连云港威成物流有限公司各项损失共计10540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37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837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苍梧支行,账号:10×××94(上诉人将上诉费交款凭证连同上诉状一并交与本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裁判日期 2019-12-26
发布日期 2020-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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