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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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贵F×××××号中型货车所投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的损失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鉴定费共计人民币34700.49元(被告***在原告住院期间为原告垫付的医疗费1314.35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在理赔时直接支付给被告***)。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就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6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13 |
发布日期 | 2021-05-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