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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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张店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张店支行到期本金11662元、未到期本金66640元、利息571.45元、手续费4432.48元(暂计算至2019年5月6日)以及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罚息、滞纳金(具体以银行账面数额为准)。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83元,保全费920元,合计280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17 |
发布日期 | 2020-03-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