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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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厦门金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厦门俊琪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被告厦门俊琪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27日签订的编号0000035《房屋使用权合同》无效; 二、被告厦门俊琪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房屋转让款372412元; 三、被告厦门俊琪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以房屋转让款19241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4年2月27日计算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以房屋转让款18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4年5月30日计算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63元,减半收取计4732元,由原告***负担525元,被告厦门俊琪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207元,被告负担的部分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6 |
发布日期 | 2020-03-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