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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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厦门双斌聚氨酯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厦门双斌聚氨酯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计付,自2019年6月11日起计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 二、被告***应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公告费600元(已由原告***先行垫付),由被告厦门双斌聚氨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31 |
发布日期 | 2020-03-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