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执行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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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保全财产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事案件执行 |
法院 | 蒙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人民法院 保全财产通知书 (2021)皖1622执保351号 邢燕、李智、王强: 本院根据邢燕的财产保全申请,经审查,于2021年4月30日作出(2021)皖1622民初1004-1号民事裁定书。 于2021年5月11日冻结被申请人李智、王强名下银行账号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李智、王强名下车辆,查封期限二年。内容详见回执。 邢燕需要申请续行财产保全,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
裁判日期 | 2021-05-11 |
发布日期 | 2021-05-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