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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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4民初2625号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苗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仁荣,重庆市黔江区城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向原告***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其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 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 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李化 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陶进 书记员温海涛 |
裁判日期 | 2021-04-28 |
发布日期 | 2021-05-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