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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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间支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河间市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79708.9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赔偿款汇入原告的代理人杨玉霞中国民生银行河间支行账户62×××21)。 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2019元,由原告***负担78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负担1941元,(诉讼费原告已经预交,亦汇入上述原告指定账户)。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5 |
| 发布日期 | 2020-03-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