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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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嘉德经贸有限公司 泰安市正大油脂有限公司 莱芜誉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肥城支行 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泰安市正大油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肥城支行借款本金3980000元; 二、被告泰安市正大油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肥城支行截至2019年9月30日的借款利息、罚息、复利278931.03元; 三、被告泰安市正大油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肥城支行2019年10月1日起的借款利息、罚息、复利(以3980000元为基数,按照双方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还款日止); 四、被告泰安市正大油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肥城支行律师费20000元; 五、被告莱芜嘉德经贸有限公司、莱芜誉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对被告泰安市正大油脂有限公司享有追偿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日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861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泰安市正大油脂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莱芜嘉德经贸有限公司、莱芜誉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0 |
| 发布日期 | 2020-03-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