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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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农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泰安九洲金城机械有限公司 肥城湖屯法律服务所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濮阳市农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泰安九洲金城机械有限公司货款21350元及利息(本金21350元,自2019年5月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为止); 二、驳回原告泰安九洲金城机械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4元、财产保全费240元,由被告濮阳市农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30 |
| 发布日期 | 2020-03-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