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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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1)陕0528民初1453号 原告:***,女。 被告:***,男。 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彭新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37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9年被告因生意周转及归还车贷向原告借款共计42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期限为3个月,截止2020年8月被告向原告还款5000元,剩余37000元未给,故诉之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同意由被告***于2021年10月30日前向原告还款18000元,于2022年10月30日前向原告偿还剩余借款19000元,如被告未按期给付,原告可以一次性申请执行剩余借款。 二、就本案双方再无其他纠纷。 案件受理费725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彭新平 二零二一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吴楠 啊 |
裁判日期 | 2021-05-08 |
发布日期 | 2021-05-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