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保定长安客车制造有限公司 兵器装备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世辉利鸿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北京世辉利鸿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给付原告保定长安客车制造有限公司购车款5724400元,并自2018年9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原告至债务还清之日止的利息。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871元,减半收取2593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0936元,由被告北京世辉利鸿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足额预交上诉费51871元,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19-09-18 | 
| 发布日期 | 2020-03-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