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3-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廊坊市铭可铭商贸有限公司
中京博泰毕节地产置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法院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5民初109号

原告:廊坊市铭可铭商贸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程凤英,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蕊,河北天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京博泰毕节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耿春萍,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廊坊市铭可铭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京博泰毕节地产置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9月10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告廊坊市铭可铭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廊坊市铭可铭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李可

审判员张晶

审判员唐琳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曾建

书记员龚佳铃

裁判日期 2019-12-31
发布日期 2020-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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