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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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菏泽联合混凝土有限公司鄄城分公司 山东正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菏泽永尚置业有限公司 山东正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鄄城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正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鄄城分公司、山东正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菏泽联合混凝土有限公司鄄城分公司货款1744395元及违约金(自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9月13日以1794395元为基数,按日0.5‰计算;自2019年9月1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1744395元为基数,按日0.5‰计算) 二、被告菏泽永尚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山东正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鄄城分公司、山东正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715元,减半收取计11857.5元,由被告山东正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鄄城分公司、山东正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0747元,由原告菏泽联合混凝土有限公司鄄城分公司负担111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14 |
| 发布日期 | 2020-03-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