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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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303民初179号 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 负责人:武炤宇。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陈煜云 二零二零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吴孪玮 |
裁判日期 | 2020-01-14 |
发布日期 | 2020-03-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