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门鸿荣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毅联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南毅联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支付货款182472.8元及利息(利息以182472.80元为基数,2019年8月20日前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18年6月23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应清偿之日止)给原告江门鸿荣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二、驳回原告江门鸿荣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342.29元,诉讼保全费1867.43元,合计7209.72元(已由原告江门鸿荣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江门鸿荣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327.92元,由被告河南毅联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881.80元。原告江门鸿荣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多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4881.8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河南毅联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应向本院补缴一审案件受理费4881.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6 |
| 发布日期 | 2020-03-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