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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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连云港万山投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连云港万山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房屋租金41557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20778.5元为本金,自2019年4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0778.5元为本金,自2019年10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9元,由被告连云港万山投资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已交纳,被告连云港万山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89元,并将交款凭证一并交于本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10×××94。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发布日期 | 2020-03-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