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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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 广东省联泰集团有限公司 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一公司 达濠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纠纷 |
| 法院 |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除原已支付原告***的工程款外,另支付原告***工程款110306.70元;被告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一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9152元,原告***负担7230元,被告***、被告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一公司负担1922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855.29元,由反诉原告***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于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2-24 |
| 发布日期 | 2020-03-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