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宜昌三峡制药有限公司                 宜昌市三药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宜昌三峡制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947402.59元,并以实际下欠货款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4月9日起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货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895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决定由原告***负担2000元,被告宜昌三峡制药有限公司负担138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4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