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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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1)宁0104执保334号 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城支行: 申请人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城支行与被申请人刁军、吴建萍、宁夏融合信通担保有限公司、乔保飞、陈晓岚、宁夏凤瑞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杨丰瑞、唐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宁0104民初249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生效文书,经本院执行,现该案已保全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宁0104民初2491号民事裁定书,本案已依照申请人的申请保全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
裁判日期 | 2021-04-13 |
发布日期 | 2021-05-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