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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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1)宁0104执2424号 凌一: 申请执行人凌一与被执行人袁昊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宁0104民初4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袁昊煜偿还申请执行人凌一借款40000元,截止2021年1月29日的利息732元,并按年利率4.35%支付剩余本金自逾期之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待核算)。案件受理费409元,依法缴纳执行费517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过法院强制执行,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通知如下: 申请执行人凌一与被执行人袁昊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宁0104民初41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四月六日 |
裁判日期 | 2021-04-06 |
发布日期 | 2021-05-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