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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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福建华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莆田市秀屿区新城建设有限公司 中交建宏峰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莆田市秀屿区新城建设有限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中交建宏峰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回购款5816569.46元及以2029754.3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24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回报率15%继续计算的投资回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8571元,由中交建宏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1004元,莆田市秀屿区新城建设有限公司负担5756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08 |
| 发布日期 | 2020-03-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