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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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端州支行归还信用卡欠款本金2583.02元、利息248.60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23.70元、手续费3.00元[上述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已计算至2019年5月20日,之后的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和《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章程》约定的标准计至欠款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9.58元,合计99.58元(原告已交纳99.58元),由被告承担,并由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将上述诉讼费用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相应的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09-30 |
发布日期 | 2020-03-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