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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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 马鞍山市人民医院 马鞍山鸿钜钟表有限公司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和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9818.4元,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28014.18元,共计47832.5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付清; 二、被告***已垫付的医疗费用13000元由原告***于领取保险赔偿款时一次性返还给被告***;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0元,减半收取54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负担510元,由原告***负担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马鞍山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26 |
发布日期 | 2020-03-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