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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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91630.12元,直接支付至原告***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卫文化广场支行开户的账号为62***976的账户;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西夏区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75290.43元,直接支付至原告***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卫文化广场支行开户的账号为62***976的账户;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46元,减半收取2073元,原告***负担687元,被告***、***负担515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西夏区支公司87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2-13 |
发布日期 | 2020-03-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