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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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紫金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返还借款20000元及支付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2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借款清偿日止)。 (上列相应款项交本院转原告***收领,法院账号:户名:紫金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紫金县支行,账号:200×××××××××××××476,须注明本案案号)。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15 |
发布日期 | 2021-05-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