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西医科大学第二医院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沁源支行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沁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赵某44047.84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支付;

(赔偿款打入沁源县人民法院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沁源支行帐户:×××)

二、待赔偿款到位后,原告赵某返还被告***先行垫付的10000元;

三、驳回原告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9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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