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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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31500元及利息(以31500元为基数,自2011年2月12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后续利息以315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5.4且不超过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被告实际偿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9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待被告履行义务时一并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07 |
发布日期 | 2021-05-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