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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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江苏华腾制衣有限公司 宣化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 江苏优雅纺织服饰有限公司 江苏华美制衣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华美制衣有限公司货款232039.23元,并承担自2018年9月2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确认原告江苏华美制衣有限公司与被告河钢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合同项下的货款464269.57元及利息(自2018年9月2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归第三人江苏优雅纺织服饰有限公司所有; 三、驳回原告江苏华美制衣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优雅纺织服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河钢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81元,由原告江苏华美制衣有限公司承担7315元,被告河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3566元(原、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至本院);第三人江苏优雅纺织服饰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794元,由第三人江苏优雅纺织服饰有限公司承担2340元,被告河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3454元(被告河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6 |
| 发布日期 | 2020-03-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