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渤海装备辽河重工有限公司 盘锦合众石油物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盘锦合众石油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贷款本金749585.75元。并支付以749585.75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10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的罚息231029.34元和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罚息; 二、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盘锦合众石油物资有限公司追偿; 三、原告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名下位于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X街X栋X层X号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对被告***名下位于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X街X栋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对被告***、***名下的位于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X街X-X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各抵押人各自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盘锦合众石油物资有限公司清偿。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盘锦合众石油物资有限公司追偿; 四、原告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就被告盘锦合众石油物资有限公司质押的应收账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173.32元,邮寄送达费212元,公告费71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盘锦合众石油物资有限公司承担,被告***、***、***、***承担连带给付义务。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9 |
| 发布日期 | 2020-03-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