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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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泸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56493.45元及利息(利息以856493.4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4年11月29日起计付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即15.4%从2020年8月20日起计付至付清款之日止),限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2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9520元,由原告***负担4100元,由被告***、***负担154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11 |
发布日期 | 2021-05-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