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执行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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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行政案件执行 |
法院 | 泸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川0521执991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0521行审11号行政裁定书,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泸县生态环境局与被执行人四川泸州刘氏生态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执行中,承办人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 责令其立即向申请执行人缴纳罚款190000元等义务。 执行过程中,本案与(2021)川0521执992号案合并执行,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4月22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2020)川0521行审8号、11号行政裁定书确认的被执行人应当缴纳罚款合计300000元,扣除被执行人已缴纳的罚款60000元后,余款240000元,被执行人定于从2021年5月起,每月30日前缴纳罚款20000元,直至付清款止。现该案已达成长期和解,本案终结执行结案,本案执行费2750元已收取。 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
裁判日期 | 2021-04-26 |
发布日期 | 2021-05-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