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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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皇家名典酒店有限公司 广东皇家名典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东皇家名典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570793元及2570793元从2019年3月19日起至偿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给原告***; 二、原告***对处置位于梅州市梅江区东门塘金融综合大楼北面第六层粤房地权证梅州市字第××号的房地产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温森权对被告广东皇家名典集团有限公司尚欠2570793元借款及利息在上述抵押物清偿不足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466元,由原告***负担4220元,被告广东皇家名典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824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28 |
发布日期 | 2020-03-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