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萍乡诚玺电子有限公司
深圳市常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萍乡诚玺电子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常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65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00元和财产保全费1345元,合计4945元(原告交纳),由被告萍乡诚玺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3
发布日期 2020-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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