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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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2000元,限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芦溪支公司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的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620650元,核减先行垫付的40000元后,限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芦溪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剩余的580650元; 三、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57929.13元,扣除先行垫付的215504.27元后,限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返还157575.14元; 四、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芦溪支公司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内赔偿被告***修理费1350元,限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芦溪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五、原告***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内赔偿被告***修理费1350元,限原告***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六、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芦溪支公司在车损险的赔偿限额内赔偿被告***修理费2940元,限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芦溪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七、原告***赔偿被告***修理费1910元,限原告***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八、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52元,由原告***负担3500元,被告***负担765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28 |
| 发布日期 | 2020-03-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