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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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市分公司 原平市天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灵寿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55171.44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负担52元,被告原平市天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59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22 |
| 发布日期 | 2020-03-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