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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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三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本金30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05000元为本金,2020年4月6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月息2%标准计算;2020年8月20日起至欠款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5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0 |
发布日期 | 2021-05-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