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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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人事争议 |
法院 |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秦皇岛海涛万福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向被告***支付拖欠工资37287.3元; 二、原告秦皇岛海涛万福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向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9751元; 三、驳回原告秦皇岛海涛万福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上列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秦皇岛海涛万福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经缴纳)。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29 |
发布日期 | 2021-05-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