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5-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院 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万全区景祥园农家菜饭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730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10元、营养费900元、护理费3450元、残疾赔偿金3074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误工费5175元、鉴定费1600元、交通费1500元。合计54489元的70%,计款38142.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52元,减半收取计1176元,由被告万全区景祥园农家菜饭馆负担823元,原告***负担35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3-22
发布日期 2021-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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