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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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
法院 |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与周佑铭于2011年8月23日签署的《协议书》有效; 二、周维、杨某、周敬华、李焰珍、周子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协助***办理华舟汀岸6幢1单元13层2号房的房屋按揭还款手续以及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周维、杨某、周敬华、李焰珍、周子怡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24 |
发布日期 | 2021-05-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