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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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东辽县人民法院(2019)吉0422民初1418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即“一、辽源口口香传针纺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偿还吉林省东北袜业园热力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564万元及其利息(利息自2017年5月23日至2017年8月23日,以9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24日至2017年9月4日,以12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5日至2017年9月28日,以18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27日至2017年10月17日,以210万元为基数;2017年10月18日,以24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19日至2017年11月30日,以26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7年12月28日,以56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9日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以564万元为基数,以上利息利率均按照年利率12%计算);三、驳回吉林省东北袜业园热力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撤销东辽县人民法院(2019)吉0422民初141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二、浙江口口香传针纺科技有限公司在其未出资的220.95万元范围内对辽源口口香传针纺科技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审案件受理费24476.00元,由吉林省东北袜业园热力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3-11 |
| 发布日期 | 2020-03-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