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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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东北袜业园热力有限公司 辽源口口香传针纺科技有限公司 吉林省东北袜业园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浙江口口香传针纺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辽源口口香传针纺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偿还原告吉林省东北袜业园热力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564万元及其利息(利息自2017年5月23日至2017年8月23日,以9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24日至2017年9月4日,以12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5日至2017年9月28日,以18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27日至2017年10月17日,以210万元为基数;2017年10月18日,以24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19日至2017年11月30日,以26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7年12月28日,以56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9日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以564万元为基数,以上利息利率均按照年利率12%计算); 二、被告浙江口口香传针纺科技有限公司在其未出资的220.95万元范围内对被告辽源口口香传针纺科技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吉林省东北袜业园热力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08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辽源口口香传针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5 |
| 发布日期 | 2020-03-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