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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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12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从2012年5月12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2012年6月11月;以120000元为基数,从2012年6月12月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即15.4%计算至返还借款之日止,核减被告已付利息7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280元,减半收取计5640元,由被告***、***承担3339元,由原告***承担230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5-14 |